中国跆拳道协会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跆拳道比赛、全国性跆拳道重要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跆拳道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完善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和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裁委会成员由各参赛单位提名推荐的注册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由中跆协批准任命。常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由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跆协)提名推荐,经裁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由中跆协批准后任命。中跆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名誉主任。

  第二条 裁委会、常委会在中跆协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办法,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中跆协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录像审议委员、裁判员等。

  第四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性重要跆拳道赛事举办前,常委会研究制定裁判员的选派办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进行赛前公示。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执裁能力强,水平高的裁判员执裁。

  (三)回避的原则

  1、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回避要求的,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2、各省市本项目的领队、管理等人员,从2017年起,原则上不再担任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重要单项比赛的裁判工作。

  (四)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项赛事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注册单位的裁判员。

  (五)就近的原则

  举办全国性跆拳道比赛,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派比赛举办地附近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由常委会提出选派裁判员的等级、标准、条件和程序,并推荐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等人选,报中跆协批准。

  (二)中跆协各参赛单位分别在年初、年中根据裁判员条件,向裁委会常委会推荐裁判员人选。

  (三)常委会对各单位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审核,将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中跆协批准。常委会可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之外,补充推荐少量人选。

  (四)中跆协公示各项赛事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

  (五)各参赛单位可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并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有条件提出回避要求。

  (六)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于赛前与中跆协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第六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同一单位比赛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重要场次比赛的临场主要裁判员,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七条 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从赛前通过公示的裁判员中,以抽签的方式选派临场裁判员。

  (二)参赛单位双方可对临场主要裁判员各自提出一次有条件回避要求。如参赛单位提出回避,须重新抽签选定临场裁判。

  第八条 全国性重要跆拳道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由裁委会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九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在公布运动员每局次得分同时,公布每个临场裁判员的评判分数,接受参赛单位等各方监督。

  (二)组织专家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裁委会对参与执裁工作的临场主要裁判员做出量化评价。

  (三)赛事结束后,中跆协根据执裁情况和参赛单位意见,适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中跆协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各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

  第十一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裁委会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仲裁委员会成员、对技术代表、总(副)裁判长、录像审议委员、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中跆协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并报中跆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中跆协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有进行申诉的权力。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办法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责成部门限时或现场整改,主管部门须向中心做出书面检查。

  (二)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要求选派裁判员或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处罚,限期整改。中跆协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或现场整改,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及时上报总局相关部门,自觉接受总局的处罚。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

  (三)赛事技术代表、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等授权监督裁判员临场执裁工作的人员,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六条 中跆协保证申诉举报渠道,明确申诉、举报程序和联系方式畅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本办法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执行。

责任编辑: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