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跆拳道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跆拳道队、国家青年跆拳道队、国家少年跆拳道队等(以下简称“国家跆拳道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高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性,确保选拔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依据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国家跆拳道队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跆拳道项目重要赛事的选拔工作。外籍教练员的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选拔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国家跆拳道队需根据项目特点和任务需要,公开选拔工作的原则、要求、程序、方式、条件、标准和入选国家队的选拔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跆拳道队要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不得违反选拔办法搞变通、定特例。

  第五条 竞争择优原则

  国家跆拳道队选拔要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拔出竞技水平高、综合素质好、发展潜力大、认可度高的人员。

  第三章 国家队运动员的选拔

  第六条 运动员的基本条件

  一、代表本项目最高竞技水平或具有成为本项目最高水平运动员的潜质。

  二、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和为祖国争光的愿望,服从国家需要,无条件代表国家参加重大的综合性和单项性国际赛事。

  三、热爱本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四、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诚信守约,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第七条 运动员主要客观指标

  一、当年世界排名前30名且能正常训练的运动员,有资格入选国家队正式队员。

  二、获得年度锦标赛、冠军赛前两名运动员有资格入选国家队正式队员。

  三、获得年度锦标赛、冠军赛3-5名,且经队委会研究,认为年轻具有潜力的运动员有资格选入国家队调训队员。

  四、国家队将根据训练和比赛安排,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评价赛、调赛、选拔赛等比赛,对国家队运动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运动员选拔程序

  队委会是选拔运动员的主要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在选派中应听取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满足运动员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运动员的确立,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严格审核运动员主要客观指标,做到准确无误。

  (二)根据训练、各级备战工作需要和年龄要求等因素,提出正式队员、调训队员、陪练运动员建议名单,经国家跆拳道队委会研究同意后并报拳跆中心批准。

  第九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青奥会、世锦赛等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跆拳道赛事运动员的选拔,须在国家队名单范围内,制定专门选拔办法施行。

  第四章 国家队教练员的选拔

  第十条 教练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本项目最高教练水平,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和参赛任务。

  二、担任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并拥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 曾培养出多名国家级优秀运动员(年度锦标赛、冠军赛冠军)。

  三、对所从事的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身体健康。

  四、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国家及国际组织有关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十一条 选拔办法

  一、跆拳道队总(主)教练、副总(主)教练采用竞聘的办法产生。拳跆中心将成立教练员竞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教练员竞聘和年度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中心领导、部门领导、领队、教练员委员会代表、运动员代表和科医人员代表。

  二、中跆协教练员委员会将会根据各级国家队备战工作需要制定各期各国家队教练员竞聘方案,并报拳跆中心批准后实施竞聘。

  三、各国家跆拳道队总教练实行任期聘任制,并签订《聘任合同书》。国家队总教练应定期向中跆协教练员委员会及中心、部门领导报告工作,并接受教练员委员会和中心、部门领导的评估和监督。

  四、国家队的级别教练、助理教练员由队委会研究同意后报中心批准。医务、科研、康复等保障人员由领队、总(主)教练提出名单,队委会同意,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各类综合和单项国际赛事教练员的组成,由队委会根据训练工作的整体安排提出建议名单报拳跆中心批准,并在队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选拔工作的公示与公开

  第十三条 国家跆拳道队选拔办法以中心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执行,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四条 及时将按照选拔办法确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向省(区、市)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反馈、公示。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中心将认真受理,做出调查处理并正式反馈;有三分之一以上单位对公示人员提出异议的,原则上不得入选国家队。

  第六章 选拔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中心将成立国家队选拔工作监督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中心纪检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并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监督小组全程参与选拔工作,监督选拔工作的执行,受理选拔工作中的申诉与举报,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总局要求,中心下发的国家队选拔办法、国家队人员组成名单及时报总局竞体司备案。自觉接受总局监察局、人事司、竞体司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