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跆拳道集训队组建及选拔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备战2016年里约奥运会,保证国家跆拳道集训队由我国最优秀的人才组成,将国家集训队建设成为一支作风顽强、敢打敢拼、有能力完成奥运争光任务的先锋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主要参考国内竞赛成绩、国际比赛积分情况、年龄结构配置以及特殊技战术风格等因素,选拔组建国家集训队。面向全国优秀跆拳道运动员,机制透明,机会均等。

  第三条 国家集训队实行队委会领导下的领队负责制,日常训练管理由领队全面负责,重大事项报请队委会及拳跆中心。

  第四条 国家集训队教练员、运动员的组成采取“动态管理”,打破一选定终身的模式。对于比赛训练能力不足或不能服从管理,不能完成训练任务的运动员及教练员将随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教练员选调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国家跆拳道队各项管理规定,能够按照国家队的安排完成各项训练工作;

  (三)担任专业队教练员5年以上并培养出多名优秀运动员,有能力完成国家队训练竞赛任务;

  (四)刻苦钻研业务,对跆拳道事业具有献身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五)所在单位同意选调到国家队执教。

  第六条 教练员考核指标

  (一)所辖运动员的训练情况;

  (二)所辖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比赛的成绩;

  (三)训练计划、方案的制定情况;

  (四)国家队内部组织的相关学习活动的学习情况;

  (五)所承担的训练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运动员选拔条件

  (一)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运动员守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并经过年度注册。

  (二)按照成绩优先、确保优势级别、培养年轻运动员的原则,由领队组织教练组及专家组对运动员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成绩标准:

  1、当年世界排名前30名且能正常训练的运动员自动入选国家队;

  2、获得年度全国锦标赛前两名、全国冠军赛第一名(男女最小级别除外)的运动员自动入选国家队;

  3、其余名额从全国优秀运动员中选拔,其中获得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前五名、青年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员优先。成绩相同,优先考虑年轻运动员;

  4、根据备战工作需要,奥运重点级别可统一选调部分陪练运动员,每个重点级别不超过2名;

  5、对个别有培养潜力的年轻优秀运动员可选调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部分集训经费由输送单位承担。

  (四)国家队将根据训练和比赛安排,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进行评价赛、调赛、选拔赛等比赛,根据比赛成绩及训练状态确定国际比赛参赛运动员,并动态的对部分运动员进行调整。

  第八条 国家队队医、科研教练等根据重点级别、重点运动员和国家队训练工作需要,由国家队领队提出建议名单,报队委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国家队全体人员的义务职责

  (一)为国争光,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做贡献;为我国跆拳道水平的迅速提高,争取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而奋斗;

  (二)服从队委会和领队的统一领导,在国家与地方任务有冲突时首先服从国家的需要;

  (三)完成训练任务和成绩指标,认真执行训练计划和出访任务,认真对待每一堂训练课;

  (四)教练员应有年度、季度、月度及周、课训练计划并按时上报,要做到训练前有计划,训练后有总结,应经常研究训练,做到准备充分、心里有数;

  (五)运动员要严格完成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并做好训练日记;运动员应用心训练,经常与教练员研究讨论训练;

  (六)队医、科研教练要树立全心全意为运动队服务的思想,配合教练组做好各项医务、科研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条 处罚

  (一)运动员的成绩达到了入选国家集训队的标准,但因故不能坚持正常训练的不能入选国家集训队;

  (二)如查出服用违禁药物的取消其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竞赛和训练中因严重违反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的取消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

  (四)教练员、医务、科研和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违反国家队有关管理规定者,给予免职等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