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跆拳道协会大众跆拳道培训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进一步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参考《全国体育教练员注册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84号)文件,根据《中国跆拳道协会章程》及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培训包括大众跆拳道讲师、教练员、裁判员、晋级考试官和晋段考试官培训等。

第二章 培训

  第三条 培训标准

  (一)大众跆拳道培训讲师,不分技术等级;

  (二)大众跆拳道教练员,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

  (三)大众跆拳道裁判员,技术等级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国家级、国际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

  (四)晋级考试官,不分技术等级;

  (五)晋段考试官,技术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段位考试官。

  第四条 培训方式

  为规范我国跆拳道行业培训标准,提高各级协会培训能力,大众跆拳道培训工作分为两个部分,地方跆协培训与中国跆协培训。

  (一)地方培训

  区域性一级会员单位承担大众跆拳道中级以下(含中级)教练员培训、大众跆拳道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培训、晋级考试官培训等培训、复训任务;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区域性一级会员单位主办的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官培训班实行年度计划制,各会员单位于每年1月30日之前报备下一年大众跆拳道年度培训计划,中国跆协汇总各省培训班次并于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各省根据计划开展大众跆拳道培训任务。

  (三)培训开班前30天向中国跆协考试中心备案培训具体情况(培训类型、内容、时间、地点、讲师、课程安排、参训人员规模等);培训完成后15日内向中国跆协提供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培训通知、师资情况、考核情况、照片视频资料等)。

  (四)参训资格

  1、中国跆协个人会员,身体健康;

  2、年满18岁且拥有中国跆拳道协会段位技术等级;

  3、热爱跆拳道事业,愿意为大众跆拳道做贡献;

  4、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

  5、已获取行业能力资格证书的复训人员需满足上述条件后方可参训。

  (五)培训/复训以及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并存档备查;

  (六)考核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裁判员、晋级考试官等行业水平资格证书,上述证书可在中国跆协会员网站查询;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限期满需参加资格复训及时更新个人从业信息。

  (七)大众跆拳道初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二级以下(含二级)裁判员培训由区域性一级会员单位参考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培训费用由各会员单位依照当地有关部门关于培训收费的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需向中国跆协报备。

  第五条 国家培训

  (一)中国跆协考试中心承担大众跆拳道高级教练员、大众跆拳道国家级裁判员、晋段考试官的培训及其他大众跆拳道高级进修班或国际培训班等培训任务;

  (二)申请参加上述培训的会员,应分别具备大众跆拳道中级教练员、一级裁判员、晋级考试官资格,并由区域性一级团体会员单位审核资格后推荐报名。

  (三)中国跆协根据代表性、专业性和公认性的原则,建立中国跆协培训讲师库、考试官库,依据审核考评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培训讲师由中国跆协考试中心聘任行业内杰出专家学者、职业裁判员、职业教练员以及行业相关的外籍专家承担大众跆拳道培训讲师的任务。培训导师任期原则上为两年,两年期满由考试中心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承担大众跆拳道培训导师,培训导师将颁发导师聘书并于中国跆协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查询。

  第七条 中国跆协考试中心统一负责大众跆拳道培训业务,并根据各省考试委员会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培训需求选派培训讲师或晋段考官,并负责监督管理考培工作。

  第八条 大众跆拳道培训讲师

  (一)任务:大众跆拳道培训讲师承担中国跆协大众跆拳道各项培训授课任务,包括晋级考试官培训,中级大众跆拳道教练员培训,一级大众跆拳道裁判员培训;其他中国跆拳道协会考试中心交给的培训任务。

  (二)课程:培训讲师需根据行业技术等级与培训类型区别制定相应的授课大纲并及时更新,中国跆协对培训讲师实行年度考核制,由中国跆协考试中心根据讲师年度内培训开展情况、学员满意度、知识更新情况等综合考评。

  (二)资格:

  1、中国跆协个人会员,身体健康;

  2、拥有中国段位四段以上(含四段)段位;

  3、热爱群众体育事业,愿意为群众跆拳道运动做出贡献;

  4、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

  5、经中国跆协考试中心培训并颁发聘任证书。

  (三)管理

  1、大众跆拳道培训导师由中国跆协考试中心统一培训、管理;

  2、大众跆拳道培训导师应当服从中国跆协考试中心任务安排;

  3、按照要求参加中国跆协组织的复训,通过考核方能继续承担培训任务;

  4、执行培训任务时,积极与主办协会沟通、合作,并接受地方协会和中国跆协的监督;

  5、积极主动参加所属地方跆拳道协会与中国跆协组织的各种协会活动;

  6、执行培训任务时,按照培训大纲要求认真培训,考核时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7、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培训承办单位索要财物;

  8、如有违反中国跆协相关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将暂停或取消其讲师资格。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跆拳道协会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裴超